蠡县人民政府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
2008年度资金收缴工作实施办法
(2007年11月16日)
为确保我县参合农民资金在2007年12月10日前全部收缴到位,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报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金收缴
1、参加对象:凡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劳保医疗的本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2、票据使用:必须开据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第一联乡镇财政所保存,第二联参合农民保留,第三联上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保存。
3、资金存储:乡镇财政所负责将各村每天筹集到的资金暂存,待资金收缴完毕后,及时与县合管中心联系将全部资金转到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4、特殊群体:五保户、优抚户的参合资金,乡镇政府主动与县民政局协调,由民政局将资金及时拨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5、筹集时间:2007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下午6点为筹资起止时间;12月1日至12月10日为信息录入时间。
二、组织机构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参合农民资金收缴、基本信息搜集、合作医疗证填写、发放和微机录入等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协助各村完成资金收缴工作。各村成立参合农民资金收缴临时机构,分审核处、缴款处和登记处,主要职责是:
1、审核处(可由本村户籍管理人员负责)
(1)每村一份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对照单。
(2)已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到审核处进行核对。
(3)审核户口本的家庭成员是否是全部家庭成员,分两种情况:一是少,户口本中无青壮年,只有老弱病残;二是多,是否有其他的不符合条件而想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
(4)家庭成员中是否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劳保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有的给予剔除,并填写户籍变更登记表注销一栏。
(5)嫁到县内其他乡村未开走户口和县内其他乡村嫁到本村未把户口开来的,尊重本人意愿,可自主选择一方,双方村委会出具证明信后,方可参加。
(6)县外嫁到我县,确属本村村民,长期定居,由于特殊原因,未将户口开来的可凭村委会证明参加。我县嫁到外县,未将户口开走的可在本村参加(但要充分说明报销比率与本县的不同),外出打工长期居住外地者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参加。
(7)已经去世未及时注销户口的,村委会出具证明后在缴费时剔除,并填写户籍变更登记表注销一栏。
(8)新出生儿童未上户口的,凭村委会证明参加。
(9)新参合人员审核后填写2008年新参合登记表。
(10)退参人员经审核后,填写退参人员登记表(注意以整户为单位)。
(11)如2007年参合信息出现错误,可填写信息修改登记表。
(12) 收集新参合家庭每位成员一张一寸免冠照片(收缴资金的同时必须交照片,不能影响合作医疗证的发放),以户为单位,按户口本上成员的先后顺序依次粘贴在白纸上,并在照片下方,注明姓名。可由乡镇政府、村委会组织。
2、缴款处(必须由乡镇指派的人员统一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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