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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
2005-8-18 16:10:15

    一、我县辖区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有下列争议的,可申请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仲裁委接到仲裁申请书后,进行审查是否属于立案范围。决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给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收和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三、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有三名仲裁员组成。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仲裁庭组成人员或独任仲裁员实行回避制度。仲裁庭组成人员或独任仲裁员和书记员,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劳动争议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公正仲裁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四、仲裁庭调查,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仲裁员进行调查时,应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五、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当事人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六、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裁决书应在裁决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内容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到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决定的,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仲裁申请的时效及仲裁立案处理的期限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或知到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天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仲裁庭两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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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作者: 来源:人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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