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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经济环境的若干规定
2008-5-6 10:21:25

中共蠡县县委
蠡县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经济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和改善经济环境,促进蠡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保定市优化环境、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广播电视大会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第一条 建立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制度。由发展计划局牵头,经贸局、外经贸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派专人参加,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审批、全程一站式服务。对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实行行政公示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因无故拖延、扯皮造成较大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二条 在项目建设用地、用电、用水、通讯等配套设施服务方面,土地、电力、水利、电信等部门给予大力支持,申报材料齐全后,要尽快办理属县审批权限的,一周内完成有关手续或完成配置安装调试,县级权限以上的,要明确专人协助,一周内完成对上的申报程序,并争取上级部门尽快予以批复。
第三条 按照企业纳税额和生产经营情况筛选骨干乡镇企业,由县政府挂牌,进行重点保护,并实行县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对确定的重点保护企业分别由一名县级领导实行"一对一结对子"提供服务,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外经贸等职能部门要在商标注册、合同签订、质量监测、质量认证、计量认证、创名牌、建集团、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办理出口手续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全程服务。公安部门在重点保护企业内部设警民联系点,定期见面,沟通情况,确保重点企业正常生产。
第四条 对外来客商独资、引资50万美元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金足额到位的"三资"企业界或内联企业,确定为重点保护企业,由县政府挂牌进行保护。
第五条 组建三个中心。
"蠡县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地点设在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受理投诉职能部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检查等"五乱"行为,并对实施"五乱"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
"蠡县企业服务中心"地点设在经贸局。负责为企业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信息、人才、技术、项目服务,对运行中的问题进行会诊,指导企业强化管理,搞好营销、调整结构,实现增产增效。
"蠡县欺行霸市投诉中心",地点设在工商局。由工商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受理企业投诉的欺行霸市、非法垄断,强买强卖、欺诈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制售假伪劣商品,走私、贩私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严历打击和查处。
第六条 组建行业协会。由经贸局按照"不求多,不求快,但求好"的总体要求,指导企业积极组建毛纺、羊绒、皮毛皮革、橡胶、毛巾等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搞好行业服务,解决行业内部企业相互之间无序竞争、竞相降价的问题,促进行业技术交流与企业间合作。形成健康有序、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积极组织企业搞好技术改造、产品开发、新产品鉴定、建集团、打名牌、全面质量管理达标、ISO9000以上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等项工作。经贸局、技术监督局等到职能部门要在接到企业界申办报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结有关呈报手续,向省或市送达申报报告。
第八条 建立重点项目自筹资金联席会议制度。由发展计划局牵头,对总投资额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的内外商投资项目,加强资金协调,重点解决中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问题。
第九条 建立定期交流联谊制度。由经贸局、发展计划局、外经贸局共同组织,加强与内外客商沟通与联络,强化服务。
第十条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惩"害群之马"。
二、营造公开、公平、优惠的税费环境
第十一条 实行纳税公开制度。对企业纳税情况分类以固定形式进行公开,接受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十二条 凡内外客商来蠡县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已出台的税费政策外,对内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年度返还给企业50%,由财政列收列支,5年内减半征收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金,高新技术企业可按每年销售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投资农业生态、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农开项目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较长时间的土地使用权,从开始经营年度起,减半征收农林特产税和行政性收费。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的税收办法。
第十三条 成立重点项目收费办公室。由财政局牵头,抽调各收费单位骨干力量组成,办公地点在财政局。
对重点保护企业的收费,由收费办公室负责统一征收,收费标准按照最低费率减半征收,所收费额按照《蠡县预算外资金办法》交财政专户管理并按比例返还各职能部门。其它任何收费职能部门一律不准进入重点保护企业收费。
对非重点保护企业的收费,严格落实"一证、一书、一卡"制度(即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通知书、企业收费明白卡),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对于拒不执行"一证、一书、一卡"规定的收费行为,企业有权拒交。
第十四条 对于重点项目、"三资"项目实行保护责任书制度。由政府向职能部门下达投资项目保护书,职能部门对责任书所列项目要逐项分解保护内容,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逐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以此进行全程式重点跟踪保护。从开工到建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到项目施工现场收费,所有手续由县政府项目办公室协助办理,依法应缴的费额待项目建成后再行缴纳。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收费监督员制度。
第十六条 不准乱收费、乱罚款。
第十七条 不准借用任何名义加重企业负担。对于强制企业、商户接受有偿服务和培训,强迫企业参加与业务活动无关的评先评优活动,对产品质量检验提取样品超过规定标准的,到企业报销不应由企业开支的各种费用,无偿占有企业财物,或职能部门利用其独家经营和行政执法地位强买强卖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公路"三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上路查车。对于随意上路查车、扣车、罚款、收费和其它干扰正常运输秩序的单位和个人按顶风违纪制造公路"三乱"严禁处理。
三、营造稳定安全公正的治安、司法环境
第十九条 由公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严格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禁止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场所、无正当工作的外来"三无"人员逗留蠡县,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研究治理方案,严厉打击托运行业及煤炭、石灰、工业用盐、化工染料、皮毛皮革经营摊点的欺行霸市,垄断经营、偷税抗税行为。
第二十一条 政法部门要为内外商投资企业保驾护航。对影响投资企业政党生产经营秩序的盗窃、抢劫、寻衅滋事以及破坏生产、生活设施等不法行为,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受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不得随意扣押企业法人代表,冻结、划拨企业账户存款,扣押、保全企业交通工具和其它财产。确需采取措施的,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执法部门严格把关批准后,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司法、执法机关中推行公开办案制度,对办案过程中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被确认为错案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处例(试行)》第111条给予负有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党纪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干扰阻挠公务人员维护经济秩序、查处违法案件和执行公务,无理聚众闹事、非法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条款,从严从重处理,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党内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造宽松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涉外场所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干扰外来客商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确需对外来客商住处和办公点进行检查和执行公务时,必须经主管公安工作的县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外来客商及其在蠡县居留的家属、子女在人身、财物保险上享受最大限度优惠。
第二十七条 对外来客商的户口迁移实行优先办理,子女优先入学、入托,工作环境配套实行优先配置。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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