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法人资格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住所证明;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0、创立大会的会议纪录;
11、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2、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13、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所服务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授权书;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需报审批的相应批准文件。